快速导航

在线咨询 留言板

公交车站

红山宾馆:6路; 11路; 101路; 102路

大栅栏北口:3路; 5路; 206路

赤峰市第二医院:2路; 5路; 36路; 206路

咨询热线:0476-8860117

当前位置: > 首页 / 学术活动 / 学术活动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孕产妇管理指导意见 (第 1

 

摘自: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作者:辽宁省产科疾病质控中心,辽宁省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辽宁省母胎医学中心

通讯作者:刘彩霞,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妇产科,电子信箱:liucx1716@163.com;乔宠,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妇产科,电子信箱:qiaochong2002@163.com 

2019 年 12 月以来,我国发生 2019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流行,辽宁省已有感染确诊病例。该病毒感染主要表现为发热、干咳、气促、外周血白细胞一般不高或降低、胸片有炎症性改变等,主要以肺部病变为主。妊娠期间孕妇处于特殊免疫耐受状态加之妊娠中晚期的潮气量增加、增加肺内气体的过滤量,妊娠子宫增大膈肌上抬肺部扩张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孕产妇是该病毒的易感人群。我国已将 2019-nCoV 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为规范 2019-nCoV 感染流行期间我省孕产妇管理,现根据国内外病毒性呼吸道传染病管理和诊疗指南及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文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处组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产科专家制订《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孕产妇管理指导意见(第 1 版)》供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1  医务人员的防护

1.1    接诊医护准入    一线医护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筛查和新型冠状病毒知识培训,并需要排除以下情况:包括孕妇、年龄超过 55 岁、慢性疾病史(慢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肿瘤)、合并急性发热者。上岗前筛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肌酶及胸片。

1.2   隔离和防护要求    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

1.3   2019-nCoV 密切接触后医护人员的隔离观察

1.3.1   与 2019-nCoV 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    应当相对隔离,避免到处走动,避免广泛接触。 

1.3.2    出现发热、咳嗽、气短等症状时     应当立即隔离,并进行相关检查。

1.3.3    结束 2019-nCoV 病区工作时    应当查咽拭子检查及血常规检查,有异常者应当接受严格隔离观察;无异常者普通隔离观察 1 周后上岗工作。

2  接诊发热孕妇及疑诊患者

2.1    具有以下条件的医院可以接诊发热孕妇及疑诊患者

2.1.1     配备发热门诊。

2.1.2    按上述医护人员防护方案进行规范化培训和导。 

2.2   接诊流程

2.2.1   发热及疑似孕妇首先进行预诊分诊    测量体温并由专门人员指引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

2.2.2    仔细询问现病史及疫区居住、旅行史、相关疫区人员接触史以下患者进入筛查流程。 

2.2.2.1   发病前 2 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 14 d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

2.2.2.2    72 h以内的急性发热,不伴流感样症状,且未证实其他病因者。

2.2.2.3   发热筛查患者进行以下检查:痰/咽拭子的核酸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气、肝肾功能、CRP、PCT、CK+肌红蛋白,凝血及胸部 CT。并告知患者进行胸部 CT 的必要性及进行必要的腹部防护。

2.2.2.4   发热门诊请产科医生会诊并进行产科检查、超声检查,超过 28 周进行胎心监护,必要时进行超声血流频谱测定评估胎儿宫内安危。

2.2.2.5   筛查阳性上报本单位新冠疫情防控组同时上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2.2.2.6    对于急性发热(72h 内,体温> 37.5 ℃)且肺部影像学正常者,若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值小于0.8×109/L,或出现CD4及CD8 T 细胞计数明显下降者,即使核酸检测未呈现阳性,胎儿宫内状态稳定可以居家隔离密切观察、隔离期间注意胎儿宫内状态。若有产科指征可住院观察,无住院观察条件及抢救早产新生儿的医院应尽快转入有条件的上级定点诊治医疗机构或当地孕产妇抢救中心。

2.2.2.7    确诊的重症或危重症患者立即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或转入上级定点诊治医疗机构

重症病例(按照国家卫健委定义):符合如下标准之一,需留院治疗并尽快转运至定点诊治医疗机构:(1)呼吸频率增快(≥30 次/min),呼吸困难。(2)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0.95,或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3)肺部影像学显示多叶病变或 48 h内病灶进展>50%。(4)qSOFA 评分≥2 分。(5)CURB-65 评分≥1 分。(6)合并气胸。(7)需住院治疗的其他临床情况。
危重症病例(按照国家卫健委定义):符合如下标准之一,立即进入重症监护病房并在条件允许时尽快转运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包括:呼吸衰竭;脓毒症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

2.2.2.8    所有住院患者住院期间佩戴 N95 口罩。 

3  发热、疑诊及确诊孕妇的转诊

3.1   转诊指征    接诊单位不具备高危孕产妇及早产新生儿抢救能力;或患者病情不稳定、重症或危重症患者,接诊单位无 ICU 及多学科会诊条件。

3.2   转诊流程及必备条件

3.2.1    由本单位主任或主任医师级别人员评估病情确定需要转诊。

3.2.2    由本单位医务科或新冠疫情防控组相关负责人和上级医院或拟转诊医院的医务科或新冠疫情防控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接诊事宜并书面病情介绍。

3.2.3    转诊陪同人员包括    产科医生 1 名、发热门诊医生 1 名、护士 1 名。

3.2.4    转诊抢救车除必备设备外还要配备胎心多普勒听诊或连续电子胎心监护。另需要配备分娩接产包、产钳或胎吸等必要的接产器械和敷料。

3.2.5    转诊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 

3.2.6    转诊过程中左侧卧位或半坐位、吸氧并进行连续母儿监护、连续胎心听诊、做好记录并随时处理突发情况。

4  转诊接诊单位的流程

4.1    人员防护    如前述。

4.2    接诊流程 

4.2.1    接到下级单位转诊通知后,进行必要准备,包括人员、设备、药品及防护。

4.2.2     上报本院新冠疫情防控组相关负责人及科室负责人。

4.2.3   接诊后开通绿色通道进行迅速母儿情况的评估,并根据病情决定收入发热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

4.2.4    收入发热病房的孕妇的治疗方案由发热病房医生及产科医生每日查房确定。

4.2.5     收入重症监护病房的孕妇的治疗方案由重症监护病房医生、产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每日查房确定,必要时多学科会诊。

4.3    关于终止妊娠及产后的建议

4.3.1     所有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妇应及时送往有隔离产室的临产及分娩单位。

4.3.2      所有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四点保护计划”,其中包括佩戴 N95 口罩、面罩或眼镜任何病人接触时都要穿防护服,戴上非乳胶手套。“四点保护计划”必须始终贯穿整个分娩过程中,包括阴道检查,羊膜切开术、应用产钳助产、自然阴道分娩、手术阴道分娩和剖宫产。

4.3.3    对于发热、疑诊及确诊孕妇的终止妊娠的时机、方式选择    应根据患者呼吸系统疾病及妊娠孕周、胎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分娩方式由产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确定。

4.3.4   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病毒感染对患者、胎儿的影响,治疗及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潜在致畸风险,同时讨论分娩方式的选择。

4.3.5   分娩地点     发热病房中具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专用房间或隔离产室或专用手术间。

4.3.6    分娩时人员配备    建议组建多学科小组,包括产科医生,护士,新生儿科医生,感染科医生,呼吸科医生以及麻醉科医生,负责助产单位所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妇,该小组不负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妇以外的患者,以免导致医源性感染。

4.3.7    为有可能进行剖宫产的患者配备专用手术间及专用手术器械。

4.3.8     每名孕妇仅允许 1 名人员陪产,陪产过程全程佩戴口罩。 

4.3.9    产后不允许有访客进入病房探视。

4.3.10     产妇出院后,应在家自我隔离、监测症状至少 14 d。

4.4   关于新生儿的防护建议

4.4.1   在分娩过程中,应尽早夹闭和切断脐带,避免母体外周血和羊水的进入,减少垂直传播。

4.4.2    妊娠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在痊愈之前应禁止母乳喂养 。

4.4.3    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通过胎盘垂直传播仍不清楚,故应对新生儿进行隔离治疗至少14 d ,同时由于分娩前母体的高热及低氧血症,发生胎儿窘迫、早产等可能性大, 出生后呼吸暂停等发生风险增加,应严密监护新生儿。

  

参考文献

[1]   国家卫生健康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

[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linical management of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infection when Novel coronavirus (nCoV) infection is suspected: Interim Guidance.

[3]   Cohen J and Normile D. World on alert for potential spread of new SARS-like virus found in China, Science, DOI: 10.11262020, Jan ,14,2020.

[4]   Beigi  RH.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in  Pregnancy.  Obstet  Gynecol,

2017,129:896–906.

[5]   &nb

下一条: 2020年01月27日妇产科学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
上一条: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期间孕产妇管理指导意见 (第 1

赤峰市第二医院·妇产科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蒙ICP备14000699号
地址:赤峰市长青街中段路北1号  急救电话:0476-8862872 办公电话:0476-8860117  
技术支持:网域科技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