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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早期防治专家共识(第一部分)

 摘自:妇产科在线

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早期防治专家共识(第一部分)


中国医师协会新生儿科医师分会

《中华围产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

(注:该共识分为两部分,此为第一部分)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RDS)的早期防治工作,在对我国不同胎龄早产儿RDS发生率及高危因素进行大样本流行病学调查[1-2]的基础上,中国医师协会新生儿科医师分会和《中华围产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充分讨论达成本共识,以供临床参考。随着证据及经验的不断增加,此共识将适时予以更新修订。

一、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

1.孕妇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且在7 d内有早产分娩可能,建议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在产前给予1个疗程的糖皮质激素以促胎肺成熟[1-7]:孕周<35周;妊娠期血糖控制未达到理想水平的糖尿病患者;孕35~36周+6择期剖宫产。

2.对已完成1个疗程糖皮质激素治疗7 d后的孕妇,如在孕34周前仍有发生早产的风险,可考虑再次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1个疗程[5-6]。

3.对于孕周<35周的孕妇,如无法完成1个疗程,应尽可能给予糖皮质激素≥1次[3,6]。

4.用法[3-6]:地塞米松5~6 mg/次,肌内注射,12 h重复1次,共4次,为1个疗程;倍他米松10~12 mg/次,肌内注射,24 h重复1次,共2次,为1个疗程。

5.注意[3,6]:不推荐常规使用2个及以上疗程的糖皮质激素;不推荐口服或静脉注射。

二、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nasal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nCPAP)

1.根据临床情况,当早产儿存在以下指征时,应生后即刻给予nCPAP治疗。(1)出生胎龄≤30周,有较强自主呼吸[7-10]。(2)出生胎龄>30周,有自主呼吸且具备下列其中2项以上者[9-13]:产前未进行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或剂量、疗程不足;出生体重<1 250 g;糖尿病患者孕期血糖未达到理想水平;择期或急诊剖宫产;多胎;男胎;母亲产前有发热、胎膜早破或白细胞计数>15×109/L。(3)出现呼吸困难、呻吟、吐沫等RDS早期症状。

2.若早产儿存在以下情况,不建议使用nCPAP[9]:心率<100次/min;自主呼吸功能不足,需气管插管复苏者;有先天畸形,如先天性膈疝、气管食管瘘、唇腭裂和后鼻孔闭锁等。

3. nCPAP压力:推荐使用范围在6~8 cmH2O

(1 cmH2O=0.098 kPa)[7-8]。

4. nCPAP治疗失败,建议参照“新生儿机械通气常规”给予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9]。

三、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1.生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考虑给予气管插管[9,14]:(1)生后无明显自主呼吸,面罩正压通气复苏无效;(2)频繁呼吸暂停,药物或nCPAP治疗无效;(3)出生胎龄<26周者,nCPAP治疗时,呼气末正压(positive end-expiratory pressure,PEEP)≥6 cmH2O,吸入氧浓度(fraction of inspired oxygen,FiO2)>0.3;(4)出生胎龄≥26周者,nCPAP治疗时, PEEP≥6 cmH2O,FiO2>0.4,经皮血氧饱和度<0.85;(5)氧疗时,FiO2>0.6,动脉氧分压<50 mmHg(1 mmHg=0.133 kPa)或经皮血氧饱和度<0.85;(6)动脉二氧化碳分压>60 mmHg,

并伴有持续性酸中毒(pH<7.2)。

2.通气模式:首选常频通气,如需要且科室有条件和经验者可选择高频通气。

3.尽量缩短有创机械通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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